法徽的佩戴规范如下:
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,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。
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、饰物。
开庭审判必须佩戴大法徽。
书记员开庭时,根据季节着审判制服,应当佩戴大法徽。
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(诉讼服务、信访接待)、参加集体活动、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应当根据季节着审判制服,均应佩戴小法徽。
法徽佩戴位置: - 夏服,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,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。 - 春秋服、冬服,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;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。 - 防寒服,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,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。 - 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,不再单独佩戴。
上一篇:法院徽在司法活动中的象征意义
下一篇:从法院徽看我国司法文化的传承
<< 返回
服务热线
158587422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