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,该法对人民调解的性质、任务和原则,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选任,人民调解的程序、效力等问题作出了规定。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,在解决民间纠纷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。
安徽省宣城市司法局在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的背景下,深挖徽文化中的“和”文化,创新性地打造了“握手言和”调解工作法。这种调解模式通过温情调解、握手言和、立此存照”三步工作法,化解矛盾,实质调解,修复社会关系,推动实现社会和谐、家庭和美、人人和顺、万物和鸣”的四和”目标。
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体现在多个方面,包括调解模式的创新、调解人员的专业化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等。这些创新有助于提高人民调解组织运用法律化解纠纷的能力,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,树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公信力,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资源,减轻法院的讼累。同时,这些创新也符合民众诉讼需求、价值观念,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其应有的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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